问题 | 取保候审后应怎么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实施之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之地级市、县级行政区划;
当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动时,需于二十四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汇报; 在面临传讯之时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有任何拖延或逃避行为; 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进行干扰,影响其正常作证; 禁止销毁、篡改相关证据资料,亦不得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已缴纳保证金,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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