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单位,若有以下特殊情形者,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首先)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之处理; (其次)如果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影响;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孕妇或新生儿之妻子,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同样将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最后)在羁押期限已届满且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之时,亦须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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