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没让签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一事,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同意批示方能进行,而在具体实施环节上,由公安机关全面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中并未严格地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签字认可。换言之,签字与否并不是取保候审流程的必备要素。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亲自签署相关文件,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取保候审依然具有适用效力。若当事人对于取保候审的裁定存在质疑,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申诉或提议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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