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大年三十能取保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定之原则,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者,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首先,被审理对象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运用附加刑;其次,如果涉嫌构罪,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致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再次,当个体患有严重病症以至于其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在孕期及哺乳期内的妇女;最后,倘若羁押期限已行至届满,而相关案件尚未来得及结案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皆可提出此类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农历新年中的大年三十这一天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须视具体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状况而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必备条件,例如: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缴纳足额的保证金等,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他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因此,能否在大年三十这一天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能面临的刑罚、是否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等诸多因素。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理论上来说,他们都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构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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