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转为取保候审要批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涵盖了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那些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然而,这条条款并没有清晰地规定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必须经过许可,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活动往往是须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审批或决断才得以实现。就现实操作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拘留期限即将期满却仍有待案件审理完毕的,此时就有必要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由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批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由此可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并未明确指出拘留转变成取保候审需获得许可,但是根据取保候审的常规程序与必要措施,这种转变几乎都是必须得到主要相关机构的核准。综上所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并未明确规定拘留转变成取保候审需获得许可,但是根据取保候审的常规程序与必要措施,这种转变几乎都是必须得到主要相关机构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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