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适用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法享有批准实施准许取保候审权力的机构为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
而具体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则是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在我国,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实行准许取保候审的措施: 首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亦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当这类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惩罚时,若选择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特殊病情,无法独自生活,或者正在母乳喂养自己的宝宝,同样实施取保候审也不应产生社会危害性; 最后,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得以解决,那么实行取保候审也是恰当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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