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是否需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这是因为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是建立在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重大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进行的。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确信重要罪行已经得到查证属实,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程度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仍无法有效避免潜在的社会风险时,对罪犯实行逮捕便成为了必要之举。 因此,如果罪犯已被批准逮捕,那么通常意味着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威胁较为严重,此时再期望获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便不再合适。 就其本质而言,批准逮捕即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表示认同与许可。 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特定犯罪嫌疑犯予以逮捕,应制定提请批准逮捕书,将相关案件资料及证据随同文书一起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审核与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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