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门刑事拘留保释费用哪方承担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拘押期内申请保释(即取保候审)的费用,通常由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自行承担。这主要是由于他们需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以确保被保释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保释条款,并且按时出庭接受审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释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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