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化本地东昌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拥有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然而,在此过程中具体的会见次数并未被法律所明确限定,其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律师本身的工作安排而定。辩护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高低、取证方面的需求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等条件来合理地安排会见的频次。因此,对于我们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的律师们在处理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事务时,每次会见的次数并非严格一致或具有固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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