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又行政违法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取保候审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有行政违法的行为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其实施特定的活动限制令。假如此类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这些明确规定,那么执行机构便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没收保证金、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实施监视居住甚至是进行逮捕等。倘若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到了必须要进行逮捕的地步,则可以先将其拘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以上列举的各种措施,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其对整个案件的影响。若是该违法行为与取保候审存在关联性,那么执行机构很可能会重新审查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并有可能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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