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谁签字 |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检察院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经由院方有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生效。这一条款突显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与合规性。在实践操作环节,检察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并由相关领导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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