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从哪做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之任意其中一个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请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此条款所列出的各种情况中的某一项,并且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性影响的话,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实施取保候审的工作则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在已经批准逮捕之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被告人或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都有权向上述任何一个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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