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应哪些人来取保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事宜可由法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进行实施。更详细地说,对于具备如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纳取保候审策略:
1.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罪行; 2.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处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重大社会危害性; 3.当事人患有严重病症、无法自行照顾生活,或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至于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4.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相关案件处理尚未完成,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有关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决策工作可以交由上述三大司法机构其中任意一家承担,而实际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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