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怎么报备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司法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自其所居留的市区或县城擅自离去。若需出行,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据此,倘若在上海的取保候审期间有前往异地的需求,则务必事先取得司法执行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动身前二十四个小时内,尽快报告行踪及新住处的详细信息与联络手段。如未经许可而擅自离境或未能按时报告行踪,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引发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实行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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