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之规定,苏州地区经济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审核标准须依照该条款进行确定。
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可被视为具备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1.预计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罪犯; 2.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期的罪行,同时假设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罪犯;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同样假设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罪犯;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如若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即可向相关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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