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具有下列若干条件之一者方可以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使用附加刑罚的案情; 其次,针对可能判处在期徒刑之上刑罚,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至于引发社会威胁性质的案件; 再者,针对因具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或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母亲,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同样不致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 最后,对于起步阶段的羁押期已满,但在审结之前仍需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申请前往外地的条件,此项法律条款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获准离开羁押场所,从事必要的社会活动,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若申请前往外地,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因前往外地而加剧,是否具备稳定的居住地及联络方式,以及是否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等等。若申请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并能证明其前往外地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且有相应的担保措施,那么申请前往外地的取保候审申请或许会获得批准。 然而,具体的审批条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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