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公安局结案吗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留之人持有需要进行逮捕的判断,则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此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由原本的三日增至四日。
至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公安局结案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展开侦查工作,甚至有可能提出公诉。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释放嫌疑人,但如需继续侦查,仍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故而,结案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及法律程序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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