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取保候审谁来决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决定性的实施权限,往往是交由其侦查部门来执行施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有权依照具体的案情状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强制性措施。而这样的决定,通常是建立在对涉事嫌疑人是否具有可能逃避侦查、是否会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阻碍等多方面的考量之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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