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安取保候审在哪里办手续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至相关司法机构的权利,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此类申请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收到的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做出决定的司法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回复,表示是否同意该申请。当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向其本人公开宣布这一决定,并且要求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在宣布取保候审之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义务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如需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同意。如果是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则还需要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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