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什么情况可以收监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已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收押:即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擅自离开其原居住地所在市、县范围;如其住址、就业单位及其个人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有所变更,未能在知晓后的24个小时内如实向执行机构报告该情况;当需要接受司法机构传唤并按时到庭之时,却未能准时到达现场;或者以各种非法手段干涉证人出庭作证,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以及故意销毁、篡改或捏造证据,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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