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公安签字就行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行动通常会由公安机関的负责人签署批准。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前,公安機關有责任向涉案人员告知《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内容,并要求其在该文件上签名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同时,公安機關还应向被取保候审者明确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機關将依法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会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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