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65条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时,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Thirdly,若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或是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在考虑其身体状况及角色后,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此外,若犯罪事实已审查完毕,但因羁押期结束而未完成审判工作,此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取保候审之决定与执行事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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