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款女儿有份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拆迁款女儿是否有份,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户籍在本村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当女儿的户籍依然保留在本村时,还需要看她是否切实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比如,积极参与村里土地的耕种劳作,按照规定的种植计划和要求进行农作物的种植与管理;承担相关的集体事务,像参与村里组织的公共设施建设劳动、协助完成一些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等。 只有在履行了这些义务的前提下,她通常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而有权参与分配拆迁款。 这种情况下,她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应的拆迁款份额。 二、户籍迁出或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若女儿因结婚等原因将户籍迁出了本村,并且不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来说,她是不参与拆迁款分配的。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她在村里拥有个人合法财产,例如自家建造的房屋,当涉及到这些财产因拆迁而产生补偿时,这部分补偿款毫无疑问应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判断女儿是否能获得农村拆迁款,关键在于她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村面临拆迁,其女儿小丽出嫁后户籍仍在本村,但很少参与村里事务和劳作。小胡认为小丽不应分拆迁款,而小丽觉得自己户籍在本村就有份,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静出嫁后户籍迁出,在村里有自建房屋,拆迁时她要求房屋补偿款,小李却认为她不能拿。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丽,虽户籍在本村,但未切实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如未参与村里土地耕种劳作、集体事务等,通常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参与拆迁款分配。 2、小静虽户籍迁出且不履行成员义务,但村里的自建房屋属其个人合法财产,涉及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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