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旧房拆除重建应该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老房屋重建过程中所需办理的法定手续,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前往所属乡(镇)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办事机构(包括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格”,同时附带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资料作为辅助。 若申请人选择在原有老宅基地基础上重新构建新房,则必须持有原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且须经过村民小组代表的公开讨论及通过。 其次,当地农村社区领导委员会将严格审验广大拆旧建新住户提交的用地申请,确保各项流程合规有序地推进。 再次,由乡(镇)级别国土资源管理所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实际勘察,同时还需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批准,待乡(镇)政府核实确认后,由该机构向上报至县一级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并获得最终批准。 此外,为了顺利完成老房重建,我们还需要准备以下各类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对于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城乡整体规划的凭证; 5.申请登记房屋的测量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设计图纸; 6.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总而言之,在实施墙体改造的过程中,如涉及改动承重抗震的主要构件,特别是在想要扩大室内空间而不得不拆除承重墙的情况下,将会使得墙体承载力及抗震能力大为降低,进而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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