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此次土地征用中,涉及到的水果树木的赔偿金额规定如下:
在苗木培育阶段(即栽种后的第一至五个年度),树木的单位平均赔偿金额为5至90元人民币不等;而到了初果期阶段(即从栽种后的第六至八个年度起算),树木的单位平均赔偿金额则上升至90至210元人民币之间;当树木进入盛果期时(即栽种后的第九至二十五个年度),其单位平均赔偿金额会继续上涨并达到最高值:
210至1200元人民币;最后,当树木步入衰老期后(即栽种后的第二十六个及以后年度),单位平均赔偿金额将减少至最低水平:
6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