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而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基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出让行为的原始取得,而不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的传来取得;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的有偿取得,而不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无偿取得; (4)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有一定期限;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设权行为,因而土地使用权负有基于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特殊义务,凸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暨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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