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除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村委会是有权扣留征地补偿款的,但仅限于部分款项,扣留全部补偿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对此可以依法维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因此土地补偿费属于村委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中的一部分,可以预留。而其他款项的补偿费则需要专项专用,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的手中。2、扣留土地补偿款是有比例要求的,而被扣留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用,也是有限制的。比如扣留比例,虽然现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比例,但是按照各省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法来看,扣留的比例大概是10%—30%,一般不应该高于30%。而针对土地补偿款的用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首先应当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或者其他公益用途,具体应该用来干什么,还需要通过村民会议,由大家一起来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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