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非住宅房屋,应赔偿哪些损失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住宅用房被拆迁者可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如下五点:
第一,即指其被征迁住房的建造与装修成本; 第二,这部分权益就是与之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得取费用,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三,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运送价格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价格均会计入相应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之中; 第四,对于因为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可以按照其重置价及折旧率予以折合成新的结算费用; 最后,由于拆迁活动给经营生产带来影响而导致停产这一情况,也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关于改造诉讼中合法有效的最长的时限,我们有法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对于时效问题,应当从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政府已经做出行政行为的那一刻或者从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时效通常设定在六个月以内; 然而,对于涉及到房地产征收征用的,法律允许我们设定更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十年,如果超过这段时间还没有提起诉讼,就不再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了。 关于房屋的具体赔偿额,这是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的。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及当地市价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测量的详细数据作为主要依据,以此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主协商原则和合法合规原则; 其次是平等公正原则; 最后,还要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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