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房屋出售之后,原先的房产由于拆迁获得了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之巨额补偿款,法庭并不支持屋主因此提出“情势变更”的诉求。
根植于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自设立之日起,其基本要素如基础环境发生了诸如当事人在订约之时不可预见以及不属于商界风险范围等重大变动,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某一方面的当事人显得极其困难和不公平,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就此事与相对人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修改或终止该合同。
然而,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情势变更恰恰发生在房屋销售合同因债务清偿已失去效力之后,故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