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对拆迁补偿持有不满之情,首先我们建议您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商。
倘若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当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请求,遵循相应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在此等情况下,对该决定如有疑虑或不服,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当征收补偿方案被认为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时,被征收人为表示异议,有权向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复议。 再次,同样基于这部法律法规,若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又或者涉及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的情形下,房屋征收部门应立即上报至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请求他们依照该法规的规定,在尊重征收补偿方案前提之下,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补偿决定,同时将这一决定公示于房屋征收范围之内。 补偿决定需包含但不仅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要素。 对于任何对补偿决定心存不满的被征收人来说,您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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