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土地应如何给予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征用补偿的相关规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征用补偿费用主要依据被征用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精细化的金额计算。 其次,为了保障被征用房屋住户的日常生活需求,还会有相应的房屋征用便捷补偿费用进行支持,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保障被拆迁房屋住户因当前临时居住环境而产生的额外开支,具体额度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月份来作出相应的调整与补贴。 最后,关于房屋征用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要由该地区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进行最终的判定和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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