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中如何合理主张预期损失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城市改造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因素: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由于房屋征收引发的必要的搬迁和暂时性的安置补偿; 接着,指因房屋征收影响到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 此外,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适当的补贴和激励机制,以激励那些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范,对作出房屋征收指令的各地市政府给予被征收者公平且合法的补偿责任。 换言之,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的财产进行公平补偿的基础之上,依法强制执行的一项具有公共意义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以及“正当补偿”原则,因此,国家仅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境下,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充分的补偿,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如审批前的公示程序、详尽的调查程序、充分的听证程序、科学的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出精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等众多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方式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因为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会自然终止。 另一种情况则是当拆迁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通过法律程序逐步顺利地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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