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宅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拆迁住宅房屋的过程中,有必要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这些补偿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于房屋征收引发的搬迁成本以及暂时安置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因为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其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经济效益水平、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持续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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