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除与重建工程的承担方需依据相关规范准则,向被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屋补偿款(又可称为“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房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主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档次,并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量; 第二种则是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区域内居住者因为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麻烦,其计算方式主要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衡量标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一种属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目的在于激发被拆迁房屋的居住者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偏远地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这些奖励性的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基于该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确定。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数值,可以通过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这两部分构成的计算公式来得出: 即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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