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政府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处理 |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被拆迁人对于政府拆迁赔偿款一直不到位,可以去当地人民政府咨询一下。如果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的拆迁赔偿款日期已到,但是迟迟没有收到拆迁补偿款,可以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来说,当地人民政府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时,实行的都是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拆迁人没有拿到货币补偿、周转用房和产权置换房屋时,是有正当的理由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搬迁。所以被拆迁人在当地人民政府没有给予自己拆迁补偿安置时,一定不要进行搬迁。如果已经搬迁了,没有拿到拆迁赔偿款的话,被拆迁人是完全可以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履行协议里面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