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5岁开出租车保险不理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定及相应的赔偿问题,需依照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为了治疗与康复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当然,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于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下降,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考虑酌情判定是否给予误工费的补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各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只要受害者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已经年过60周岁,便被视为失去了劳动能力,因此不应再给予误工费的补偿。 然而,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后,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 事实上,虽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通常被视为失去了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害者在受伤之前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并且因为此次人身损害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或者劳动,从而确实因为误工而造成了收入的损失或者减少,那么将其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定是否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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