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其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此项安排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即因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阐释,指出若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而对于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