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不赔保险怎么办理延期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贷款风险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时,我们应重点考虑以下三大因素:首要要素便是谨慎的尽职调查与核查,也被称作“核保”过程,这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环节。
该流程的核心目标在于确认保证方所提供的担保承诺是否基于自愿原则,以及保证方的真实意图能否得以充分体现。 其次,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全方位、科学严谨且深入细致的评估分析,这对于我们筛选出最适合的保证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们可以优先选择那些其主营业务或销售产品与借款人密切关联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选择在我行从未获得过任何贷款的企业作为保证人。 此外,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保障债务的按期履行,从而减轻银行面对风险的压力。 最后,贷后管理同样不容忽视,这包括了对贷款发放后的贷款方及保证方进行严密的追踪、审查、管理和监控的全过程。 贷款人应当关注并严格控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总额度,同时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 另外,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需要对借款协议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务必征得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避免保证方以缺乏知情权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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