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癌症保险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癌症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便已不幸被确诊为癌症患者,除非在此种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有等待期的相关规定,且该等待期允许进行相应的赔付; 其次,若被保险人由于故意行为引发了癌症疾病,比如长期大量吸烟最终导致肺癌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也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专门针对此类情况的保障条款; 再者,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癌症种类并不在保险合同所涵盖的承保范围内,例如部分保险产品仅对特定类型的癌症提供保障,如恶性肿瘤,而对于良性肿瘤或者原位癌则不予承保;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未能严格遵循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治疗程序,例如选择在未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那么这同样会导致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并非因为癌症疾病直接导致身故,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死亡,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关的附加条款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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