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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约车不营运保险赔幺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若不幸的是乘客人身遭受损害,那么他们可以在交通强制保险的范畴之内得到相应的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保险的理赔申请,由于网约车出行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并不予支持或者无法提供全面的赔偿服务。
涉及到的具体情况是,若预约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那么一旦发生意外,无论是乘客还是车主,都可能会面临着巨大的理赔压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汽车保险的条款通常都会明确指出:当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了使用性质等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人进行通知,并且因为这些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前,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非营运车辆虽然以家用车的名义进行投保,但是实际上却提供有偿的“专车”、“拼车”等运营服务,而且并没有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达成共识。
因此,在这类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乘客伤亡以及车辆损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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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3: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