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理应被纳入法院所能管辖的范畴之内。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时针对社会保险部分的诉求是否与仲裁阶段提出的诉求有所改变。 因为若诉求事项发生变化,依据仲裁前置的基本原则,法院将无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其次,倘若仲裁机构支持当事人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那么当事人便可就其他相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反之,若企业未能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提起诉讼却未涉及到社会保险部分,那么仲裁机构作出的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裁决即为双方均无异议之结果,法院将会据此认定该裁决关于社会保险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阐述。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