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会和律师串通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正并且透明的环境中,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是相对独立运作的实体,只有在保证公正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的前提下,它们之间才可以开展协作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勾结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受托进行的鉴定事宜,以及鉴定材料的审核,几乎是无懈可击的。 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这些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围,而且鉴定目的明确,所有提供的鉴定材料都能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将会接受委托。 但是,如果鉴定材料不够完整或者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司法鉴定机构有权利要求委托人进行补充。 如果补充后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也会接受委托。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鉴定委托都能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以下几种情况就是例外: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 2.发现鉴定材料存在虚假、残缺不全、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或者获取途径不合法等问题; 3.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越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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