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资深律师败诉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工伤保险方面的纠纷,应依据法律规定以谈判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由于工伤保险产生争议,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首先,如果工伤职工及家人在提出工伤申报以及处理相关工伤保险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分歧,则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其次,倘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亦或是工伤人员所在的企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做的工伤确认结果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做出的待遇支付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者,当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伤残等级结论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审申请; 如对复审后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将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而复查鉴定的具体流程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自行制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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