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自费药不赔合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保险公司拒绝为被保险人支付自费药品费用是否具备合法性,相关意见尚存分歧。
究其缘由,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核心需求是寻求合理的财务救济,通过购买保险将自身在行车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对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予以合理分散。 然而,若保险公司担任承保方却无法全面承担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疑会严重偏离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了“自费药审判原则”,即在评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时,不应预先扣除或排除自费药品部分的赔偿。 另外,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通常会约定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来计算赔偿责任。 然而,鉴于交强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浓厚的公益色彩,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之际,不宜事先扣除自费药品的费用。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应根据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来处理自费药品事宜。 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与标准来核算保险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依据此约定扣除自费药进行理赔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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