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纠纷管辖有哪些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涉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倘若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或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诉讼所在地可以为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运输的最终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地点等相关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当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可以由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均有权选择将诉讼提交至自己的住所地进行审理。 其中,原告的住所地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3.若保险标的物为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涉及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那么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涉及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应当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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