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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既往病史保险不理赔吗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初级颈椎疾病等已然确诊的疾病情况,无论有无接受任何形式的治疗措施,都应当视其为旧有的病患经历。
然而,对于糖尿病这类疾病来说,虽然可能已经采取了诸如药物疗法或者外科手术等多种治疗方法,却依旧无法达到彻底痊愈的目的,且需要持续性的药物摄入来稳控症状。在此类状况之下,同样也应当将其纳入既往病史范畴之内。因此,在投保前,倘若曾经被诊断出患有某项疾病并且已经得到全面治愈的话,那么这项疾病便不应该被视为既往病史。
然而,如果健康告知环节中涉及到了关于既往病史的提问,您务必诚实地予以回答。反之,若健康告知中并未出现与之相关的问题,您则无需对其做出回应。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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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