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撞坏赔多少钱保险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严格执行确实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倡导实行旨在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获取可靠的经济赔偿,同时积极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在此情况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购买无疑显得至关重要,这既能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即时且基本的经济保障,又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产生的潜在风险。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务必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损失的问题。为了避免误解,我们需要明确财产损失的具体含义。财产损失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直接导致事故现场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若该财产损失属于被保险车辆内部物品的遗失或者财产的损失,则并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畴之内。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形: 1.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5.由于受害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其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8.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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