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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几年保险合同纠纷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不同种类的保险标的,相关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定亦有所差异:
首先,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案件,如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抑或是运输途中的货物时,其管辖法院则可确定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对于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法院则可明确为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地位的选择范围较广,既可选择原告住所地,亦可选择被告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的认定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倘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最后,当保险标的涉及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时,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应为海事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包含的海上运输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应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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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7: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