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保险贷款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您提出的疑问,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的确存在着两种迥然相异的风险代理服务模式。
其中一种被广泛认可并称之为全风险代理,其运作机制在于在案件初始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案件圆满解决之后,将依据实际达成的标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用,通常这个比例大约在总标的额的30%上下浮动。与此同时,另一种模式则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作为主导,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在人民币5000元。此后,待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广泛地介于10%-15%之间。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均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此外,针对部分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以后依然坚持要求落实风险代理,此时律师事务所可予以考虑执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在下列四类情形中则不应实施该项收费方案: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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