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受伤车主保险公司纠纷如何解决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当纷争产生时,双方均需遵循现实,展现真诚,展开公正、公平的谈判。通过互相妥协,秉承双赢原则,最终达成既各方都能认可且满意之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引导下的和解。自行和解意味着无第三方插足干涉,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引导下的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纷争发生前或发生后,共同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纷争提交至双方均认同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系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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